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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保障条件章节的修改及其实施展望

湖南省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2-07-08 09:22 【字体:

  设置“保障条件”章节是我国现行行业立法惯常采用的模式,应理解为一种狭义的、直接的具体事项保障,新修订的体育法沿用了这一模式。原体育法“保障条件”一章共七条(第四十七条被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删除),包括体育经费投入、社会资本参与、体育资金管理、体育经营管理、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和体育专业教育,明确了国家从人、财、物等方面,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保障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导致的对体育健康的需求和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不足呈现的矛盾愈发紧张;另一方面,体育产业呈现蓬勃生机,体育事业改革也逐步深入。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进一步谋划和推动体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加快体育强国的建设步伐,将体育事业发展与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对于这些变化和要求,原体育法“保障条件”章节的规定显然不足以为我国体育适应时代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和保障。本着以问题为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科学研判体育改革发展的态势,通过多轮次“上下互动”“多元互动”过程,体育法“保障条件”章节作出了大幅度修改。

  首先,新增了多个条款。如对实践中已被广泛采用的政府通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效率的手段进行了明确规定,回应了基层体育部门的呼声,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十九条对应,进而形成文化体育领域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基本法律保障;新增了有关居住社区配套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社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场地设施,并在同一条的另一款明确规定,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有效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无障碍需求;新增条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建立全民健身公共场地设施维护管理机制的权责,有义务将管理和维护全民健身公共场地设施的责任进行制度性落实;为解除人们对体育伤害的后顾之忧,增加了专门的体育保险条款。

  其次,修改认同原体育法“保障条件”章节从人、财、物等方面对体育发展的保障,更多的是对有关条款实操性、现实性的修改完善,以切实起到法律的刚性规范作用。如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

  再次,也是非常重要的是,明确规定了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对公共体育场地的管理权力,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意见。

  体育法是指导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基本纲领,是维护人民群众参与体育运动权利的法律保障。体育法“保障条件”章节是更为明确地保障国家体育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体育需求的有关人、财、物等方面的具体法律规范,多个新增条款意义重大,适时修订与分列原有条款,为体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规制的操作性和针对性,我国以人民为中心的体育势必会在法律的保障下得到扎实推进。(转自7月6日《中国体育报》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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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保障条件章节的修改及其实施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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