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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局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1-12-02 16:17 【字体:

索引号:430S00/2021-0010012092 文号:湘体群字〔2021〕10 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21-28001
信息时效期:2023-12-29 发文日期:2021-07-30 所属机构:省体育局

HNPR-2021-28001

湘体群字〔2021〕10 号

湖南省体育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局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体育(教体、文旅广体)局,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体育局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南省体育局

2021 年 7 月 30 日


湖南省体育局

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绩效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我省体彩公益金扶持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综合效益,不断完善全省赛事活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赛事活动领域内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发展态势,推进体育赛事法制化建设,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依照国家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06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绩效管理办法》(湘体字〔2017〕65号)等规定,结合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特点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针对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项目的质量效益以及该赛事活动项目承办主体的运营服务进行评价。

(一)本办法所称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以下简称赛事活动”)是指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举办中央省级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资助支持,面向社会公众,以强身、健体、娱乐、休闲等为目的的赛事活动。

(二)本办法所称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承办主体(以下简称“承办主体”)是指承办省本级赛事活动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等

第三条赛事活动绩效评价原则

(一)以人为本的原则:绩效评价须紧紧围绕“为人民服务,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理念,为赛事活动规划提供依据,逐步形成“全社会参与、全方位推进、全人群受益”的湖南全民健身发展新格局

(二)科学精准的原则:绩效评指标体系全面反映赛事活动对我的综合影响,选取国内赛事评中公认相对成熟的指标,便于与国内相关方面的工作相衔接及评结果的比较和应用

(三)公平透明的原则 :绩效评指标体系的设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评价全过程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适用实效的原则 :绩效评指标体系的设计充分考虑赛事活动的现实可操作,充分体现赛事活动“草根性、开放性、规范性、持续性、时效性”的要求,包括方式的设定、适应评活动对时间成本的限制适应指标使用者对指标的理解接受程度和判断能力

省本级所有通过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的赛事活动,其绩效评价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即进入评价阶段。各市(州)、县(市、区)组织实施的赛事活动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评价。绩效评价采用赛事活动所包含的多元化指标,进行综合性评价,评价结果每年发布一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湖南省体育全面负责组织实施赛事活动绩效评工作,通过委托具有社会调查、审计、评估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执行具体绩效评工作

执行具体绩效评工作的第三方机构需根据我对赛事活动承办组织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依照制定的绩效评指标体系开展具体工作。

承办主体应当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提供有关的文字资料、财务数据、视频图片,并配合做好现场调查等评价工作。

第八条绩效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目标比较法、因素分析法、问卷调查法、询问查证法等。

)目标比较法:指通过对赛事活动产生的实际效果与预定计划目标比较,分析归纳完成目标程度和未完成目标的原因

)因素分析法:指通过列举所有赛事活动中影响成本与收益的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从而得出量化评价结果

)问卷调查法:指通过设计调查问卷,在一定范围内发放,收集、分析有效的调查问卷,获取赛事活动相关人员的客观评价。

)询问查证法:指评价人员以口头书面、线上与线下、正式非正式会谈等方式,调查了解评价对象的相关情况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九条赛事活动绩效评价指标的主体范围包括:承办主体、赛事参与者(含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等)、媒体、社会公众、赞助商、环境组织和涉及到的各类群体等,必要时还可包括主办主体。

第十条赛事活动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主要包括赛事组织实施评价、社会影响评价、经济影响评价三方面内容。

(一) 赛事组织实施评价

赛事组织实施评价是赛事活动项目开展规范性、效率性、公平性执行力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包括赛事活动规模、宣传推广和组织管理三个方面。其中,赛事活动规模包括参与的人数/队伍数量及覆盖面、赛事活动层级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支持力度、社会力量投入 3项指标;宣传推广包括电视或网络播放的品质与影响力、现场参与报道的媒体级别和数量、发布宣传推广信息数量及宣传推广活动频次、赛事活动现场的场地布置及氛围渲染 4 项指标;组织管理包括组织机构的设立、承办主体实施团队的素质及规模、赛前各项筹备工作的落实、安全保障工作及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与处置应对能力、环境影响5项指标。

(二)社会影响评价

社会影响评价包括提升赛事活动品牌效应、促进体育人才队伍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科学健身素养、群众满意度评价四个方面。提升赛事活动品牌效应包括国内相关组织评价、媒体评价、现场观众规模或观众关注度水平3项指标;促进体育人才队伍发展包括全省(本地)高水平群众运动员参赛数量、全省(本地)高水平群众运动员参赛成绩、本省体育组织及企业参与情况 3项指标;提升人民群众科学健身素养包括增强群众体育健身意识、提高群众科学健身技能水平 2 项指标;满意度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观众满意度水平、参与人员满意度水平 2 项指标。

(三)经济影响评价

经济影响评价包括短期经济影响与可持续性经济影响两个方面。短期经济影响包括赛事活动在当地的资金投入、参与人员及观众在当地产生的经济消费估值、赛事活动运营所产生的合理利润 3 项指标;可持续性经济影响指标包括带动承办地旅游消费水平的影响、促进当地体育旅游产业发展的影响2项指标。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一条赛事活动从正式合同签订后开始启动绩效评价程序,至赛事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绩效评价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开展评价工作的第三方组织或机构。

第十二条第三方机构负责组织成立绩效评价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不少于7人,体育行业或全民健身领域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人数占比不少于30%。

第十三条评审小组根据《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加强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实施意见(湘体群字201920号以及本办法,制定当年度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和评分标准,经湖南省体育局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工作采用实地核查、群众满意度调查以及资料汇总分析三个阶段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一)实地核查

评审小组在赛事活动举办期间需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对照评分标准中的部分评分指标进行评估核实,现场填写记录,保留验证资料。对涉及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可现场要求整改并及时向湖南省体育局报告相关情况。

(二)群众满意度调查

评审小组对每场赛事活动需进行满意度问卷调查,采取线上和现场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并保留有效问卷原件

(三)资料汇总分析

评审小组依据承办主体提交的材料,依据实地核查的组织实施情况,对照评分标准,如实客观地进行评分。

第十五条根据评价分数,对赛事活动评定绩效等级。等级分为:A级赛事活动(90—100分);B级赛事活动(75—89分);C级赛事活动(60—74分);D级赛事活动(59分以下)。

第十六条评审小组需总结赛事活动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等,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并出具绩效评价结果告知书

第十七条湖南省体育局负责审查评审小组的评价程序及结果,确定公示内容核查当事人申诉等事项。

第十八条承办主体对评级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结果告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湖南省体育局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及依据。湖南省体育局负责组织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绩效评价审查申诉受理部门为湖南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

(一)申诉理由被采纳的,评审小组应当及时调整评价相关内容,并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变更绩效评价结果告知书。

(二)申诉理由未被采纳的,评审小组应当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未采纳原由书面告知申诉方。

(三)不管申诉理由是否采纳,已完成核查的同一项目不再受理申诉。规定时间之外提出的申诉,将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结果经湖南省体育局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自然年为一个评价周期,跨年度举办的赛事活动列入结束当年的评价范围。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管理实施赛事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等级评定为A级赛事活动的,原则上可直接入围下一自然年度财政资金资助赛事活动项目库目录。其承办主体在下一自然年度参加湖南省体育局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类项目竞投标中予以商务部分适当加分

第二十二条等级评定为B级赛事活动的,其承办主体应当根据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完善和调整,经湖南省体育局全面评估通过后,可入围下一自然年度财政资金资助赛事活动项目库目录。其承办主体在下一自然年度参加湖南省体育局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类项目竞投标中予以商务部分适当加分。

第二十三条等级评定为C级赛事活动的,湖南省体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进行分析和评判。对尚有开展价值、具有一定可行性的项目,须对赛事活动进行重新设置和调整。经湖南省体育局全面评估通过后,再予以入围下一自然年度财政资金资助赛事活动项目库目录。其承办主体在下一自然年度参加湖南省体育局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类项目竞投标中不予享受商务部分加分。对整改不到位且不再具备开展价值或已无可行性的项目予以取消。

第二十四条等级评定为D级赛事活动的,三年内不予以立项或安排财政资金资助。其中,经评审小组认定且经省体育局审查后,属于承办主体责任的,由承办主体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如造成损害或损失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监督机构为湖南省体育局纪检部门。

第二十六条赛事活动实施期间,如发生安全事故,且由承办主体承担主要责任的,由承办主体承担相关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害或损失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同时,参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在承办主体参与湖南省体育局群众体育类赛事活动招投标、公共体育资源交易等活动时,本条前述事项将作为资格条件不利因素,限制参加表彰奖励活动,取消体育领域的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中,如涉及属于第三方评价机构违法违规责任,则取消该机构当年度其余项目的评价资格,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且在其参与湖南省体育局同一类型项目竞投标时,作为资格条件不利因素;如属于由承办主体承担违法违规责任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如原由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法加强本区域赛事活动监管。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27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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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局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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