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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湖南建设纲要》

湖南省体育局 发布时间:2011-09-13 00:00 【字体:

  建设法治湖南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湖南的具体实践,是依法治省的深化和发展。中央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我省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进步,为建设法治湖南奠定了良好基础。当前,我省正处在加快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科学发展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新任务,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推进法治湖南建设,根据宪法、法律规定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法治湖南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深入普法、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人人守法,促进全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为推进科学发展、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2.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的领导贯穿法治湖南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作为法治湖南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规范约束公共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着力改善民生,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使法治湖南建设成为全省人民共同参与的社会实践。
  坚持服务大局。把法治建设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之中,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强省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工作,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坚持法制统一。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确保宪法和法律在湖南的正确实施,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湖南的全面贯彻落实。把坚持法制统一与探索地方特色结合起来,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前提下,立足湖南实际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开展法治建设,使法治湖南建设体现地方特色、增强针对性。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健全完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坚持改革创新与循序推进相结合。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努力从法治层面破除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争创科学发展的法治优势。同时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把握法治建设的长期性和渐进性,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法治湖南建设。
  3.总体目标
  到2020年,地方性法规规章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公共权力运行规范,公民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全社会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普遍提高,经济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
  ——公共权力行使得到有效规范和制约。各级党委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有效改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得到全面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面进步。行政管理体制比较完善,率先建成法治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司法公信力显著提高。
  ——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公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政治参与有序扩大,民意表达渠道畅通,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有效落实,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有效维护。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显著增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全体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地方性法规规章更加完备。地方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遵循法定程序,体现科学、民主,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形成更加完备的与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与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富有湖南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全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法律实施机制完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企业依法经营,公民知法守法。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运行。
  ——监督问责体系完备。监督问责机制健全并有效发挥作用,权力行使得到有效监督,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制裁,腐败行为受到及时查处,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得到追究。
  ——安全诚信规范的经济社会秩序基本建立。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社会信用体系健全,法律服务体系完备,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基本建立。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得到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经济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
  ——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普遍提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价值得到普遍认同,法治文明不断进步,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崇尚法治、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自觉依法办事的氛围基本形成。
  4.“十二五”时期法治湖南建设的主要任务。建设法治湖南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十二五”时期的主要任务是:提高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公正司法,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推进经济、社会、文化、“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和规范法律服务,为全面实施“四化两型”战略,加快建设“四个湖南”,开创科学发展、富民强省新局面,全面实现“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提供法治保障。
[SITESERVER_PAGE]  二、提高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5.改革和完善党委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从制度上、程序上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支持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发挥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以明确权责为重点,健全完善党委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和组织全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全省各级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全体党员要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观念,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6.改革和完善党委决策机制。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合理界定各级党委的决策权,健全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研究制定党委重大决策程序规定,把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法律咨询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党委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各级党委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推行和完善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加强党委决策咨询工作,强化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
  7.完善省委领导地方立法的制度和机制。省委领导地方立法,主要是制定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确定重要法规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立法建议,审定地方立法规划,讨论需要提交省委审定的重要法规规章草案,研究解决地方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保证地方立法工作顺利进行。建立省委提出立法建议制度,对涉及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决策以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适时向省人大或其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建立健全省委审定立法规划、讨论重要法规规章草案制度。省委讨论重要法规规章草案,主要就其中涉及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制度进行研究。建立地方立法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党组应及时向省委报告。市州、县市区党委关于地方重大事务的决策和主张,凡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人民一体遵行的,应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建议,由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作出决议或决定,使之成为本行政区域内全体人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支持长沙市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支持湘西自治州和民族自治县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推进党务公开。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党内事务应当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等方式及时向党员公开,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决策,应通过网站、报刊、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除党组织主动公开的党务信息外,党员可以按规定向党的基层组织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和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制度,畅通党员意见表达渠道,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党委常委会和全委会可邀请党代表列席,讨论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民广泛知晓和参与事项的党委常委会议,可以公开举行,邀请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公民列席旁听。推进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适应民主法治建设的新要求,不断探索完善党务公开的内容、途径和形式,确保党委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9.健全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党委的重要战略、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会议和党的建设情况,及时就本地区本部门涉及党的工作的重大事件和热点难点问题发布信息,表明和传达党委对有关重大事件和重要热点问题的立场和态度,解释和回应党内外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加强党委新闻发布制度建设,进一步丰富发布内容,规范发布程序,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党委新闻发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高度重视互联网民意表达,对网上反映的涉及各级党委工作的热点问题,要及时主动说明情况,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在信息网络化条件下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10.建立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党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县级以上党委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党委备案;党委工作部门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党委和上一级党委相应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应当对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超越权限、同法律法规或者中央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和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党内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应当由其党组向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党委报告,由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党委作出处理。
[SITESERVER_PAGE]  三、推进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11.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运行机制和有效实现形式。各级党委要加强和改进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善于通过有效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实现党对国家政权组织和社会的领导。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本级党委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改进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优化人大代表结构,加强人大代表同选民的联系,拓宽人大代表知情知政渠道,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自身建设。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坚持人大代表列席和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12.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重大决策要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做到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依照政协章程的规定保障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鼓励和支持政协委员议政建言,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主体作用。支持政协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合作共事和民主协商,提高统一战线工作科学化水平。
  13.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认真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完善乡镇组织选举制度,完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和民主决策制度,强化乡镇人大监督职能,建立基层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依法落实村(居)委会民主选举制度,完善选举程序。规范村(居)级重大事务民主议事决策范围、程序和方式,凡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应由村(居)民会议、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依法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居)规民约,健全各项民主管理制度。深化村(居)财务、事务公开,推进党支部、村(居)委会报告工作和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建立健全村(居)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拓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内容和形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农民工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实施集体合同制度,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基层组织建设,支持其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挥其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SITESERVER_PAGE]  四、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
  14.健全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强与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相配套的地方立法,确保法律、行政法规统一实施。围绕我省“四化两型”建设的总体部署,加强自主性、创制性地方立法。重点加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科技创新和文化强省建设等方面的立法。
  15.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加强立法前论证,提高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完善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法规规章起草工作机制,完善委托起草和立法机构、专家学者等联合起草的方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都要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公开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完善立法听证、专家咨询论证以及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途径,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表达,合理的诉求、合法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坚决克服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化倾向。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着眼解决问题,突出地方特色,增强法规规章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积极探索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建立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常态化机制。
  16.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和有效期制度。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强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检索系统建设,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SITESERVER_PAGE]  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17.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各职能部门要逐步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转移出去,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完善行政运行机制。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省、市、县三级政府的职责和权限,理顺财权、事权关系。稳步推进强县扩权改革,扩大县级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限。加快推进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制化,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协调制约机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18.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认真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和具体操作规则,并向社会公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严格执行公开产生听证代表、及时向社会公布意见采纳情况等程序。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和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加强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
  19.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探索完善乡镇行政执法体制,采取依法授权、委托等方式,加快赋予经济发达镇城镇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改革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处置和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调查取证与证据适用规则,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加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评议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
  20.推进政府服务法治化。规范政府服务行为,明确政府服务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限等事项,并将政府服务行为纳入行政电子监察,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和发展社区服务和社会求助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统一的报警服务平台和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系统。推进政府服务公开,编制政府服务项目目录和办事指南。健全完善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等制度。减少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公共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
  21.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采取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调解等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机制,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设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和电子实时监察系统,扩大网上服务项目的范围。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探索建立全省统一招投标平台,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业和行为的监管。
[SITESERVER_PAGE]  六、推进公正司法
  22.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认真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各项部署,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职权结构和组织体系。完善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和措施。完善司法队伍管理制度,加强司法职业保障。建立健全司法经费保障体制。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和刑事赔偿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扩大司法参与。
  23.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以程序公正为基础,制定科学合理的司法工作规范,明确司法各个环节的办案要求和操作规则,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司法工作机制。规范证据收集、审查和认证、采信,严格贯彻执行刑事、民事、行政证据规则,全面落实和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加强对民事案件执行、涉案款物处置、执法办案安全防范等的规范。全面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加强案例指导,统一裁判和执法尺度。严格执行案件办理期限制度,积极探索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研究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制度,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24.全面推进司法公开。推行“阳光司法”,进一步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制度,扩大公开范围,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形式,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廉洁。除依法不能公开的外,法律依据、司法程序、办案各个环节和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完善司法听证制度、新闻发布制度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群众旁听庭审、裁判文书上网、诉讼档案查询等制度。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加大数字法庭建设力度,建立案件信息查询系统,推行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和重要案件庭审的电视或网络直播。
  25.强化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防止和纠正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加强对诉讼程序严重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监督,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款物,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致使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等问题。加强对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案件的监督,着力纠正定性明显错误或处理严重不公,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加大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促进监管场所依法管理。探索开展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26.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各级党委要带头维护司法权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实施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参与诉讼活动、认真履行协助义务、自觉履行生效裁判。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加强司法保障机制建设,建立对非法干预司法活动进行备案登记、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对司法活动的干扰,依法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案件的报道,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健全司法纠错机制。加大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建立健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
[SITESERVER_PAGE]  七、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
  27.完善监督体系。以强化人大监督为重点,构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加强监督,保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28.加强党内监督。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完善党内监督程序,坚持以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监督重点对象,加强对干部人事权行使、立法权行使、司法权行使、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行使、财政资金分配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加强巡视工作。认真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大力推广电子监察系统。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违纪案件,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持标本兼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9.强化人大、政府、司法的监督职能。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计划预算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