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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武术学校审核
审批项目名称:开办武术学校(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
审批项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四条;
2、《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3、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6]5号《转发省体委等单位关于
加强武术馆校管理报告的通知》第3、4、14条。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对象:全省申办各类武术学校。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简历,主要教练员任职证书、任命或聘任文件的复印件,当年在校人员统计表;
3、开办场所证明;
4、银行资信证明;
5、可以反映本校基本设施条件和成绩的资料;
6、市、州体育行政部门审定意见。
(二)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
群众体育处工作人员,电话:0731—4555133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2、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单,将申办材料转交审核人;
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材料,告知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当场开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五)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标准
申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的法人资格;
2、在训学员50人以上;
3、武术教练合格,培训计划完整;
4、场地器材完备;
5、武术学校文化教学要求参照政府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的设备标准执行。
6、教学管理规范,成绩较突出。
(二)本岗位责任人
处室负责人,电话:0731—4514697。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经处室工作人员初审并填写初审意见书后,由处室负责人按照标准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标准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局长。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提出理由,签署不予核准意见。由处室工作人员填写《退件通知书》,书面告知申办人不予核准的意见、理由或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四)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批准意见,交群众体育处,由武术学校管理人员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理由,退群众体育处重新审核。
(四)时限:4个工作日。
四、审批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按权限给予责任人批评、停职、调离岗位、责令引咎辞职及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
2、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对象或者范围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核准而不予核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核准而予以核准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结移交的;
6、越权审批的。
五、审批监督
监督机构:局纪检组、监察室、人事教育处、办公室。
监督电话:0731—4555112、4555231、455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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