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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湖南省教育厅体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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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15年(1926)湖南省教育厅成立,设三科一室,体育归口第二科(社会教育科)管理。民国26年(1937)增设一个科为第三科,原第三科更名为第四科,体育亦随之归口第四科管理,并没体育指导员一人。根据民国29年(1940)9月教育部关于健全体育行政机构,增进体育行政效率的指令,于民国30年10月第四科增设体育卫生股,设股长、股员各一人。并聘任体育专家陈奎生兼任体育督学。民国36年(1947)又聘张家勋、盛国俊任体育督学。体育督学的职责是:考察督促各学校的体育教学,并向厅长提出考察报告或建议。
  依照教育部民国21年(1932)8月21日颁布的《国民体育实施方案》,湖南省政府于民国22年2月24日召开省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第一个体育委员会简章,并于26日正式公布施行。《简章》共14条,其中第三条规定:“本委员会受教育厅之指挥,这照中央规程,斟酌地方情况,处理下列事项:(1)计划全省体育设施事项;(2)指导并督促各县体育计划实行事项;(3)考查各学校体育课程及成绩事项;(4)审查体育界工作人员之资格事项;(5)编造及审查全省体育预算事项;(6)议复教育厅交议事项。”根据《简章》规定,湖南省教育厅体育委员会于同年6月6日在长沙正式成立。委员会由9人组成,教育厅主管科长、体育督学(或指导员)为当然委员,余由教育厅长朱经农聘定陈奎生、郑扬新、彭泽沛、何泾渭、彭泽芬、黄凤岐、喻绍勋担任之,并推举陈奎生、何泾渭、喻绍勋3人为常务委员。
  民国23年(1934)7月1日,湖南省政府公布了经省府委员会第472次会议修订的湖南省教育厅体育委员会简章,亦为14条,除委员会委员内5—9人增至9一15人外,其它无大的改动。同年9月9日,教育厅体育委员会根据修订后的《简章》,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进行了一次调整,由9人增至15人,常务委员改由陈奎生、方小川、喻绍勋担任。
  民国31年(1942)2月,教育部颁布《省市国民体育委员会组织通则》,通则第一条规定:“各省市(行政院直辖市)教育厅局应一律设置国民体育委员会并冠以省市名称。”同年7月24日,湖南省政府第320次常务会通过在体育委员会简章的基础上,制订的《湖南省国民体育委员会组织规程》,并报教育部备案。此规程与前两次的体育委员会简章比较,有较大的改动。其中主要的有以下几点:(1)将体育委员会更名为国民体育委员会。(2)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教育厅长兼任之;委员增至15一17人,常务委员增至5—7人,由教育厅长就委员中指定之;常务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之。(3)委员会为处理日常事务设置学校体育股(第一般)和社会体育股(第二股),各股设股长一人,干事3—5人。(4)委员会的职责规定为以下8项:关于国民体育法令之执行事项;关于国民体育之研究设计与督导考核事项,关于全省运动会及体育竞赛工作之主持事项;关于国民体育师资之训练与检定事项;关于国民体育经费之审查事项;关于国民体育之调查统计事项;议复教育厅有关国民体育之交议事项;其他有关国民体育之推行事项。因抗日战争之故,直至民国35年(1946)初,湖南省国民体育委员会才宣告成立,并于同年10月19日在教育厅会议室召开了第一次委员会会议。后来,随着国民党政府统治的崩溃,这个组织也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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