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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南省龙舟运动协会章程的说明
各位委员:
根据党和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协会的具体情况,我们对《湖南省龙舟运动协会章程》做了必要的修改。我受湖南省龙舟协会第二届委员会常委会的委托作修改章程的说明:
一、修改依据: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民政部印发的《社团章程示范本》和我省体育工作改革形势以及我省龙舟运动协会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民政部《社团章程示范本》要求,在第一章总则部分增加了“本会是由全省龙舟运动的组织机构和社会各界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列为第二条,以进一步明确省龙舟协会的性质。
(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总则中明确了省龙舟运动协会接受省体育局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三)将原第二章标题“任务”改称作称为为“业务范围”。
(四)在第四章第十七条中明确了常务委员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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