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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湖南省体育局主办  www.sports.gov.cn  内容加入时间:2005年5月5日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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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省体育局)
许可对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起的团队。
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03年7月25日第6号令);
  3.《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1997年1月2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修订)第六条。
许可条件:(攀登3500米以下省内未公布的山峰)
  1.由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起;
  2.队员两人以上,并参加过省级以上登山协会组织的登山知识和技能的基础培训及体能训练;
  3.配备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1名登山教练或高山向导最多带领4名队员;
  4.团队所有成员须经二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无障碍疾患;
  5.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防寒、通讯、生活、医疗等基本器材装备。
  6.登山团队不得吸收外国运动员参加。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登山活动发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登山团队所有成员名单及登山简历;
  4.登山团队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5.登山计划书和装备清单;
  6.其他需要的文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十五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555168)。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一个工作日。
  二、审查
  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群众体育处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由处室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复审。
  (三)时限:四个工作日。   
  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群众体育处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处室负责人按照审核标准对已受理的申办材料及本处室审核人员经办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予以一次性说明。
  (三)时限:五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三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群众体育处初审人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上网公示。
  (三)时限:两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的意见》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检组、监察室监督电话:0731—455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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