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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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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标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奥运会、世界锦标赛:
  (一)冠军,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100%。
  (二)第二名,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80%。
  (三)第三名,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60%。
  (四)第四至五名,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40%。
  (五)第六至七名,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20%。
  (六)第八名,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10%。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亚运会、亚洲锦标赛:
  1、冠军,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100%。
  2、第二名,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80%。
  3、第三名,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60%。
  4、第四至五名,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40%。
  5、第六至七名,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20%。
  6、第八名,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10%。
  (二)在全国锦标赛或全国甲级比赛中获得冠军的队,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队员的50%;
  注:在三年中获得二次冠军的队不是运动健将的运动员必须在冠军队训练、比赛三年以上方可申请为运动健将。
  (三)在全国锦标赛或全国甲级比赛三年中曾获得二次亚军的队,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队员的40%;
  (四)在全国锦标赛或全国甲级比赛中曾获得三至四名的队(人选国家集训队的运动员),每年每队可推荐二人,获得五至六名的队(入选国家集训队的运动员),每年每队可推荐一人。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锦标赛中:
  1、冠军队可申请全队100%(除已获得健将称号)的运动员;
  2、第二、三名的队,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80%,其余各队不超过60%(基数含已获得健将称号的运动员);
  (二)全国青年比赛前三名的队,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70%;
  (三)在全国大学生水球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各队,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30%获得四至六名的各队,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20%。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全国大学生、中学生水球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各队队员(已获得一级以上称号的运动员除外);
  (二)在省地(市)级锦标赛中,不少于六个队参加比赛的情况下获得前三名的各队队员或在不少于十个队参加的比赛的情况下获得前六名的各队队员。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地(市)或相当于地(市)级锦标赛中,获胜一次以上的各队队员:
  (二)基层水球赛中,在不少于三个队参加比赛的情况下获冠军队的队员;
  (三)在一个年度内进行五次比赛,战胜两个不同的队的队员。
六、少年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少年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地(市)或相当于地(市)级的少年锦标赛中,在不少于三个队参加的比赛中获胜一次以上的各队队员;
  (二)在不少于三个少年队参加的基层比赛中的冠军队队员;
  (三)在一个年度中,进行五次少年级比赛,战胜二个不同的队的运动员。

注:
  各队在规定百分比之外的运动员,可申请授予其它相当等级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