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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城市运动会 2003 中国 湖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城市运动会筹资工作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城市运动会(以下简称五城会)将于2003年在湖南省举行。为了充分调动社会的力量参与和支持五城会,做好五城会的筹资工作,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布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立五城会筹资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唯一的权威机构负责五城会的筹资工作。
  第二条 五城会筹资工作的原则是: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符合五城会筹资工作的有关规定,让参与主体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
  第三条 五城会筹资委员会下设五城会社会捐赠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五城会的社会捐赠工作。
  第四条 经五城会筹资委员会授权,第五届城市运动会湖南湘体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城会湘体公司)专门负责有关五城会的资源开发和经营。
  第五条 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五城会活动。第六条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五城会筹资渠道

  第七条 广泛动员全社会捐款捐物,为五城会作贡献。
  五城会社会捐赠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和管理五城会社会捐赠工作,同时也是唯一有权受理五城会社会捐赠的机构。
  五城会社会捐赠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城市运动会社会捐赠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条 五城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
  (一)五城会主赞助商、五城会特约赞助商、五城会特约服务商;
  (二)五城会专有权的出售、转让,包括五城会特殊标志(会徽、吉祥物等)的使用权;五城会电视转播权;五城会比赛项目冠名权;五城会特殊命名权;
  (三)五城会竞赛器材竞标;
  (四)五城会广告;
  (五)五城会系列大型活动招商;
  (六)五城会门票销售;
  (七)五城会系列旅游。

  第三章 五城会广告与专有权代理业务

  第九条 五城会湘体公司为五城会专有权业务唯一的经营管理机构,是五城会广告与专有权代理权的委托授权单位,对五城会广告与专有权业务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条凡具有广告、经纪的营业资格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港澳台以及国外企业,均可向五城会湘体公司申请五城会广告与专有权的代理业务。获得五城会广告与专有权代理权的企业在经营五城会广告和专有权代理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城市运动会关于名称、会徽、吉祥物、广告及专有权代理业务管理等规定。

  第四章 五城会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对积极支持五城会筹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下列优惠政策:
  (一)“五城会湘体公司”为五城会筹措资金而接受社会捐赠及组织文艺演出、承办体育赛事、转让会徽和吉祥物专有权、从事咨询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等所得的收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免征营业税。
  (二)企业对五城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个人将其所得捐赠给五城会,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对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企业有关五城会的广告(不含白酒),使用会徽、吉祥物专有权及租用体育场包厢的支出,准予纳入成本税前扣除。
  (五)企业支付给五城会各项体育竞赛、优秀运动员和大型文体活动的广告性赞助,准予税前扣除。
  (六)“五城会湘体公司”所取得的以上各项收入,一律使用由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专用发票(包括门票)。
  (七)以上各项优惠政策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城市运动会筹委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五城会组委会撤消后即自行失效。

                 二00二年四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城市运动会筹备委员会